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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泄密案八成与跳槽员工有关

2015-7-31 14:50:15      点击:

在原任职公司担任翻译期间,南京段某将公司商业秘密拷贝到自己电脑中。跳槽后,再以技术入股与他人成立公司,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获利超千万元。南京市检察院4月22日公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显示,2013-2015年,该院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八成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带着“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另立门户”或投奔“新东家”的现象频频发生。

 

    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颜畅介绍,一些企业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违反保密规定,往往与同行内外勾结,通过泄露客户名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非法获利,或干脆“另立门户”。一些小公司不具备研发实力,不惜重金收买、高薪聘请,挖走其他企业“人才”,获取技术秘密后,克隆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相同的技术产品,通过低价销售挤占权利人市场份额,攫取高额利润。

 

    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5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所造成的损失达6000多万元,平均个案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由于一些核心技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不少受害企业的竞争力大大减弱,甚至破产倒闭。但此类犯罪行为表现隐蔽,打击难度也较大,取证难最为突出。颜畅坦言,司法实践中,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寥寥,2013年至今,南京市检察院仅查办6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这类案件大多数证据都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难以收集、固定,并且很多侵权者反侦查能力较强,在发现苗头后,就会立马毁灭证据。”

 

      企业如何防范“内鬼”?检方建议,当务之急是完善企业保密制度。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科研组长、科研人员、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责任不清的情况,遇到侵权,也难以追究责任。高新企业要结合企业特点,将企业产品、配方、工艺程序、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机器设备的改进及客户资料等重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全部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企业要与涉密人员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同时,企业发放薪酬,可适当考虑支付保密费用,方便在事后维权时证明员工具有保密义务。